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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管理辦法

2010-07-03 15:18:25 来源:中華世界大道總會 瀏覽:12413

壹、目的:善用社會資源徵求具有熱心公益之社會各階層人士協助本會從事推展中華五千年道統文化三綱五常四維八德三大理念及五大目標之教育、宣傳工作,擴大服務層面並能達成本會招賢納士,並紓解本會服務人力之不足。

貳、內容:

 

主辦單位:中華世界大道總會

 

一、志工之招募方式:以自行方式招募志工,並於本會網站上公開徵求。

 

二、志工之招募對象(報名資格):不限資格延攬具有服務熱忱之社會人士,擇優組成志願服務隊或網路族群。

 

三、志工之甄選方式:就熟諳網路網站、表達能力較強、品德禮貌較優及具高度服務熱忱熱心公益之社會人士遴選之,有意願參與志工行列優先錄取必要時得另訂定甄選辦法。

 

四、報名方式:請於9722日後填寫報名表傳真至+886-2-26730693E-mail:china_taoja@xuite.net聯絡人:小姐.小姐 

 

五、志工之訓練方式:為提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及認清本會服務宗旨及目標,本會應對志工辦理本會推展中華五千年道統文化之三大理念及五大目標教育訓練。志工基礎訓練:結合志工新秀、灌輸志願服務理念,安排所屬新進志工參加本會舉辦之志工基礎訓練;訓練期滿發給結業證明書。訓練課程內容包括:分為專業及一般之志工訓練。

 

() 一般之志工訓練

1.志願服務內涵 - 2小時

2.志願服務倫理 - 2小時

3.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或快樂志工就是我,2種課程2 1-2小時

4.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2小時

5.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2小時

6.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2小時

共計12小時

 

(二)必要之志工專業訓練:以強化志工對本會推廣中華五千年道統文化之三大理念及五大目標,並以熟悉服務工作為主,依服務工作性質施以講習訓練。

 

六、志工之服務項目:

 

(一)協助推廣本會有關網站諮詢及收集社會各階層民眾需要服務之各項社會工作(含蓋環保就業社會安全福利等)

 

(二)協助本會對新進網友或民眾進行服務工作。

 

(三)協助本會推廣中華五千年道統文化之三大理念及五大目標宣導活動。

 

七、志工之服務時間:依實際需要適時調配。區分長期志工及臨時志工。

 

八、志工之服務地點:依工作需求自由調配。

 

九、志工之權利義務:

 

(一)權利:

1.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2.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3.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4.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5.發給本會志願服務證

 

(二)義務:

1.遵守本會訂定之規章。

2.參與本會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3.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4.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5.拒絕向服務者收取報酬。

6.妥善保管本會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十、志工之待遇:為義務性無給職,並依志願服務法規定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十一、志工之管理:

 

(一)依本會需求制定”志工招募申請書”(PMD-034)、”人事資料表”(PMD-035)、請假單(PMD-036)、”志工服務記錄表”(PMD-037)、”志工評鑑綜合報告表”(PMD-038)等以建立志工完整基本資料,並指定專責人員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及紀錄志工之出勤、服務態度、服務項目、優良事蹟……等登記事宜,以有效管理志工服務績效。

 

(二)對於完成教育訓練志願從事本會服務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記錄表或記錄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應予糾正並註記,其服務記錄不予採計,轉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時,記錄表或冊應繼續使用。有損壞或遺失情事者,志工得申請補發。

 

(三)服務證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編號等,並由本會掣發及管理。

 

(四)服務證及志願服務紀錄冊由本會印製,交本會組訓行政中心核發。

 

十二、志工之考核:

 

() 每年擇期考核志工之服務績效。對服務成績特優志工,應拔楷模加以獎勵;對不適任之志工,得收回服務證,並註銷證號。

 

() 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益,由本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會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志工有求償權。 

 

十三、志工之獎懲:利用重要集會獎勵表揚績優志工人員,以玆感謝;如有違法犯紀,則依照本會相關獎懲規章處理本志工相關懲罰規定除有下列情事者本會得予撤銷志工資格,並收回志工證:另如個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則依法處置。

 

()因故不克繼續服務者。

()連續三次無故不前來服務而未請假者。

()違反前述義務或本會其他相關規定者。

()行為不良影響本會聲譽或服務過失情節重大者,經查屬實者。

()行為不良損害本會其他志工、同仁及會員權益者。 

 

十四、志工之權益:

 

()志工於本會處服務年資滿1年以上,且服務時數逾150小時者,得向本會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應檢附志願服務記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函。本會受理後,經業務相關承辦人、志工督導及負責覈實審查後,於7日內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參、本計畫奉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後,經理事長核定後自即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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